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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口譯服務規范

    為保證口譯質量,本翻譯公司嚴格執行中國翻譯服務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規范 2部分:口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 Part 2: Interpretation

    1 范圍

    GB/T 19363的本部分確立了口譯服務方提供口譯服務的過程及規范。

    本部分適用于翻譯服務口譯業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3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 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90002000
        ISO 2603
    1998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ISO 4043
    1998移動式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口譯 interpretation
       
    口頭將源語言譯成目標語言。
        3.2
    口譯服務 interpretation service
       
    提供口譯的有償經營行為。
        3.3
    口譯服務方 interpretation service provider
       
    具備提供口譯服務資質的組織。
        3.4
    顧客 customer
       
    接受產品的組織或個人。[GB/T19000-2000,定義3.3.5]
        3.5
    口譯對象 source speaker
       
    源語言信息。
        3.6
    口譯語言 interpretive language
       
    源語言和目標語言。
        3.7
    交替傳譯 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當源語言使用者講話停頓或結束等候傳譯時,口譯員用目標語清楚、準確、完整地表達源語言的信息內容。
        3.8
    同聲傳譯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借助專用設施將聽到的或看到的源語言的信息內容,近乎同步地準確傳譯成目標語言。
       
    1:耳語同傳可不借助專用設施。
       
    2:同傳設備要求參見ISO26031998ISO40431998
        3.9
    口譯現場 interpretation site
       
    譯員的服務場所。
        3.10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它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4 要求
    4.1
    口譯服務方的資質
    口譯服務方應具備以下資質:
    具有符合本部分4.3要求的譯員;
    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業務接洽
    4.2.1
    接洽場所
    作為口譯服務方的窗口,應清潔、明亮,在明顯的位置展示翻譯服務方的營業執照、稅務執照、行業資質等相關證照。
    4.2.2
    接洽人員
    應熟悉口譯服務過程、服務范圍、收費標準等諸方面內容,著裝得體、語言文明,解答顧客的詢問。
    4.2.3
    接洽內容
    4.2.3.1
    短期業務
    約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為短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內容應包括:
    顧客的全稱;
    聯系方式(電話、傳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
    聯系人;
    翻譯語種;
    專業領域;
    收費價格;
    工作期限和時限;
    預付的翻譯服務費;
    加班費用;
    交通費用、食宿費用等其他有關費用;
    安全措施及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后;
    口譯質量糾紛仲裁;
    保密要求;
    4.2.3.2
    長期業務
     
    約期超過一個月的為長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除4.2.3.1中的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口譯服務內容(翻譯語種、項目、每周工作日、日工作時間);
    口譯質量要求;
    口譯現場安全防護要求;
    意外事故保險要求;
    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后責任方;
    休假及其待遇;
    收費內容(口譯服務費、加班費、食宿費、交通費等);
    計費方式(按月計費、按工作日計費、加班計費等);
    結算周期和付費方式;
    違約和免責條款;
    變更方式;
    其他。
    4.2.4
    計費
    按工作日計費。不足半個工作日的按半個工作日計;超過半個工作日,不足一個工作日的,按一個工作日計。工作日以外按加班計酬。
    按月計費,每月工作天數與顧客約定,約定以外工作天數按加班計酬。
    注:同聲傳譯(組)工作日按6h計。
    4.2.5
    其它事項
    合同規定以外的服務,雙方商定另行收費。
    4.3
    譯員
    譯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國家承認的有關部門頒發的口譯資格證書或有相應的能力
    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具有職業道德。
    4.4
    顧客支持
    4.4.1
    顧客應向口譯服務方介紹:
    口譯涉及的專業;
    服務的范圍;
    口譯對象。
    4.4.2
    顧客應向譯員提供:
    所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和專業術語;
    背景材料;
    為觀看現場或實物提供方便。
    4.4.3
    顧客應提供安全培訓或必要的安全知識。
    4.5
    業務管理
    4.5.1
    譯員資質管理
    對譯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安全教育;
    對譯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掌握譯員的業務經歷、水平和工作績效。
    4.5.2
    譯員安排
    根據合同的協議,選配合適的譯員。
    4.5.3
    標識
    每批次口譯業務應用數字、字母或文字記錄標識。作為追溯性標識,應有以下一項或數項記錄內容:
    順序批次編號;
    日期;
    翻譯語種;
    口譯人員和口譯對象;
    口譯涉及專業及項目內容;
    顧客。
    4.5.4
    檔案管理
    口譯服務方應建立和保存:
    項目檔案;
    顧客檔案;
    譯員業務檔案等;
    業務記錄檔案等。
    4.6
    口譯服務過程控制
    4.6.1
    工作流程
    4.6.1.1
    譯前準備
    譯員要認真查閱相關資料、熟悉詞匯、了解口譯對象和雙方相關人員,以及熟悉工作現場或設施情況。要做好必要的準備,攜帶必備的證件和有關資料,按要求著裝,提前到達工作現場。
    4.6.1.2
    口譯過程
    在口譯過程中應做到:
    準確地將源語言譯成目標語言;
    表達清楚;
    尊重習俗和職業道德。
    4.6.1.3
    在口譯服務過程中出現問題,口譯服務方應與顧客密切配合及時予以處理。
    4.6.2
    譯后工作
    口譯結束后,口譯服務方應聽取顧客的意見反饋,必要時對顧客反饋意見予以答復。
    4.7
    保密
    口譯服務方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為顧客保守秘密。
    4.8
    一致性聲明
    每個口譯服務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部分各項條款并自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部分提供口譯服務。

    2003-11-27發布                                                    2004-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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